一、請領要件:

被保險人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,子女滿3歲前,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,辦理育嬰留職停薪。

二、給付標準:

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%計算,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按月發給津貼,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。

三、請領手續:

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,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:

(一)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(應蓋妥印章)。

(二) 育嬰留職停薪證明(如前頁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,即不需另行檢附

(三)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。

(四)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。

四、請領期限:

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五、附註:

()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,以發給一人為限。父或母同為被保險人,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,不得同時為之。

(二)被保險人受僱單位任職滿 1 年後,於每一子女滿3 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願意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時,由投保單位填具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」,並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影本送勞工保險局登記。

(三)申請人通訊地址,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。

(四)被保險人提供之金融機構轉帳帳戶如超過一年未使用,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,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,以免無法入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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